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共筑坚固防线
一、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1、以下行为将会构成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1)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影响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5)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行风险。
3、公民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账户实名制规定
(1)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做守法好公民。客户到银行办理个人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兑换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元美元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济合同、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文件。
4、银行卡安全使用须知和防范银行卡犯罪
(1)注意个人资料保密,通过正当途径办卡。不要盲目随意提供个人资料,请牢记,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都无权询问您的个人密码。
(2)禁止信用卡持有人参与无实物交易的消费套取卡内资金,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账号密码、信用卡有效期、后三码和支付验证码。
(3)在互联网上使用银行卡时,对陌生人发送的网页链接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点击。交易切记要登录正确的银行网站,设置复杂的网上交易密码,尽量避免在网吧、公共场所登录网银。
(4)使用自助银行服务终端时,要小心观察周围环境,防止他人偷窥密码。遭遇吞卡、未吐钞等情况,应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切记:不要拨打机具旁临时粘贴的不熟悉的陌生电话。不要随意丢弃打印单据。
(5)收到可疑信函、电话,手机短信要求您转账汇款的中奖、求助、政法机关办案等信息,您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一些貌似合理的汇款理由,要谨慎确认,切记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向亲友转账汇款请先打电话确认,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精选
1、非法买卖银行卡
姜某找到黄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于是黄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未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以每套(银行卡、U盾)人民币80至100元的价格组织某乡镇的农民集体前往银行机构办理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异常,拒绝其开户申请,立即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一举捣毁了包括姜某在内的诈骗团伙,涉案近千万。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农民开立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存取和转账,清洗诈骗所得。
2、金融诈骗洗钱
余某等人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A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B公司。杨某在明知余某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公司账户转账、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法院判处杨某犯洗钱罪。
3、地下钱庄
葛某成立了一家IT服务代理公司,在开展IT服务业务的同时兼做跨境汇兑的“资金业务”,并通过员工开立数十个银行账户,伙同广东等地的地下钱庄经营者大肆招揽客户,进行非法跨境汇兑活动。公安局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冻结30余个涉案账户内的资金2000余万元。本案中葛某通过员工的账户转移资金,完成洗钱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