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反洗钱处罚案例汇编(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
证券行业反洗钱处罚案例汇编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
(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南银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处以78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处以78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4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 6月28日
(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武银罚字〔2019〕第17号、武银罚字〔2019〕第18号”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处以1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负责人处以0.9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 6月27日
(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广州银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报送可疑交易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报告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5月24日
(四)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布“蒙银罚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规定有效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合规风控总监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4月17日
(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布“福银罚字〔2019〕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48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金融机构工作安排部分关于“金融机构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实施新内控制度,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处以48万元罚款,并对营业部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3月22日
(六)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成银罚字〔2019〕7 号 ”行政处罚决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处以4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以 40 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 3 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4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月28日
(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布“(成银营)罚字〔2019〕第 2号”行政处罚决定,东兴证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2.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东兴证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处以22.5万元罚款,并对营业部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月17日
(八)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发布“甬银处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处以6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以62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7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九)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发布“佛银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新宁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新宁路证券营业部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十)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发布“包银罚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处以2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发布“盘银罚字﹝2018﹞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石油大街证券营业部被处以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石油大街证券营业部处以16万元罚款,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处以1.4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
1、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发布“通银罚字[201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6日
2、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发布“通银罚字[2018]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1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发布“长银罚字[2018]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发布“沈银反洗钱罚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19日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发布“赣市银罚字〔2018〕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登峰大道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登峰大道证券营业部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营业部负直接责任的1名高级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南银)罚字〔2018〕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反洗钱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西银罚字[2018]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34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4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17日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西银罚字[2018]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发布“兰银罚字〔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南银罚字〔2018〕年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3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对营业部处以36万元罚款,并对营业部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19日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发布“甬银处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处以3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对分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6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16日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发布“内人银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西林大道营业部被处以8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西林大道营业部处以8万元罚款,对营业部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9日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发布“饶银罚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营业部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营业部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5日
(二十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发布“郑银罚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分公司相关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罚款2.5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9月5日
(二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发布“兰银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 11月13日
(二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发布“甬银处罚字〔2019〕11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对单位处罚款20万元,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罚款3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 11月12日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银罚字[2019]2 号”行政处罚决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蒋雯颖处以 1 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9月27日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发布“大银罚字〔2019〕第262号”行政处罚决定,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8月28日